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休闲垂钓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任职管理与履职行为,压实本会主体管理责任,保障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依法依规有序开展工作,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及《休闲垂钓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分支机构负责人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代表机构负责人为主任、副主任。
第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落实党建前置审查要求。
(二)本会统一管理,依规授权运营,工作合规有序。
(三)严格执行民主推荐、审核考察、集体表决程序,实施动态管理。
(四)坚持德才兼备,服务为本,创新务实、公开透明。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四条 担任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地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责,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或专业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遵守本会章程,愿意承担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工作,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五)秉忠履职,爱岗敬业,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七)为本会理事或本会秘书处相关负责人。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及本会章程规定的不得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国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兼任负责人,须严格按照干部管理规定履行兼职审批手续。
第六条 分支机构主任委员、代表机构主任,不得同时兼任本会其他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其他代表机构主任。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七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拟任人选由分支机构委员会审议后提名或由本会负责人推荐;代表机构负责人拟任人选由所在领域会员单位、行业专家提名,或由本会秘书处提名,本会负责人推荐。
第八条 本会秘书处对推荐人选进行初步审核,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提交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发布公告。
第九条 拟任负责人需提交以下材料,报本会秘书处审核。
(一)《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人选审核表》。
(二)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三)个人征信报告。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原则上每届任期与本会理事会任期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 因个人原因辞职,需向本会秘书处提交辞职申请,经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离职。
第十二条 存在以下情形,予以免职。
(一)超出最高任职年龄。
(二)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
(三)无法正常履职。
(四)公职人员不能继续兼任的情形。
(五)违反本会章程,拒不执行本会决议、不服从管理,给本会造成声誉损失、经济风险。
(六)存在违法、违规、失信行为,不适宜继续任职。
出现上述情况后,本会秘书处征求党组织意见,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发布免职决定公告。
第十三条 负责人离任必须厘清财务、完成工作交接后方可离职。涉及文件档案、项目合同、会议纪要等办理交接时,需编制移交清单,移交清单上必须有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签字。
第四章 主要职责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职责
(一)主任委员职责
1.主持分支机构全面工作,牵头制定分支机构年度工作计划,提交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组织落地实施。
2.严格遵守《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及本会章程,确保分支机构所有活动合规开展,全面落实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要求。
3.依据本会授权开展行业交流,组织标准制定、课题研究、行业活动等工作。
4.统筹分支机构内部人员分工,定期组织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分支机构重大事项,牵头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核心问题。
5.向本会汇报分支机构工作开展情况,主动接受本会的管理、监督和业务指导。
6.完成本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副主任委员职责
1.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保障分管工作按计划落地。
2.牵头推进分管工作,定期向主任委员反馈工作进展。
3.梳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向委员会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 代表机构负责人职责
(一)主任职责
1.主持代表机构全面工作,统筹内部人员分工,牵头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核心问题。
2.严格遵守《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及本会章程,确保代表机构所有活动合规开展,全面落实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
3.依照本会授权开展区域联络、交流宣传、会员服务等工作。
4.向本会反映所在区域行业动态、产业数据等信息。
5.向本会汇报代表机构工作开展情况,接受本会的管理、监督和业务指导。
6.完成本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副主任职责
1.协助主任开展工作,保障分管工作按计划落地。
2.牵头推进分管工作,定期向主任反馈工作进展。
3.梳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向主任提出意见建议。
第五章 述职考核
第十六条 本会建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年度述职考核制度,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主要负责人予以撤换。
第十七条 考核重点为完成工作任务情况,考核采取工作述职、民主评议等方式,每年年末或翌年年初进行。
第十八条 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被考核人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二)本会党组织和本会领导根据本人述职、平时考核情况,提出考核档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
(三)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档次。
(四)考核结果以适当形式通知本人,并由本会秘书处保存。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违反本会章程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中的禁止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2026年9月4日第三届六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