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休闲垂钓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分支机构委员会的管理,保障分支机构依法依规有序开展工作,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及本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分支机构委员会,是分支机构的议事决策机构,承担决定重要事项等职责,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所有活动由本会统一承担法律责任。
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分支机构可设置办事岗位或部门,不得在委员会下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条 分支机构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党建工作统一纳入本会党组织管理。符合成立党组织条件,党员人数达到3人及以上,按规定程序成立功能型党支部;党员人数不足3人,由本会党组织指派党建联络人;无党员的,由本会党组织指派党建指导员,定期传达党的政策和要求。
第二章 委员会的产生与调整
第四条 委员会规模根据分支机构实际需求,坚持精简高效原则设定。委员人选应统筹地域分布、单位类型和行业影响力,保障委员会组成具有广泛代表性,委员总数不少于5人。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人数不超过委员会总人数的1/3。
委员会可设主任助理专职办事岗位。
第六条 委员会每5年一届,届满应按期换届,委员会任期届满前3个月,须向本会秘书处提交换届方案。
第七条 委员会产生程序
(一)委员会负责人一般由本会负责人推荐,经秘书处审核,并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后,提交理事会表决通过。
(二)委员由委员会负责人根据行业特点和工作能力推荐或自愿申请,经本会秘书处审核后产生。
第八条 委员会成员调整,由委员会会议审议后提出书面报告,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按照有关程序进行调整,委员由委员会审议后进行调整。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程序免去资格。
(一)本人发生工作变动或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职,且提出书面辞职申请。
(二)无故多次缺席活动,怠于履职。
(三)因违法违纪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四)所在单位撤销或本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其他不宜继续担任的情形。
第三章 职责义务与议事规则
第十条 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工作条例或工作细则等制度文件。
(二)审议分支机构的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和专项工作报告等。
(三)审议活动方案、标准制定计划、调研课题等。
(四)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候选人,审议委员的增补、调整与退出。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委员会负责人指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其任职条件按照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主任委员职责
(一)主持委员会全面工作,牵头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提交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组织落地实施。
(二)严格遵守《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及本会章程,确保分支机构所有活动合规开展,全面落实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
(三)依据本会授权开展行业交流,组织标准制定、课题研究、行业活动等工作。
(四)统筹分支机构内部人员分工,定期组织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分支机构重大事项,牵头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问题。
(五)向本会汇报分支机构工作开展情况,接受本会的管理、监督和业务指导。
(六)完成本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副主任委员职责
(一)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保障分管工作按计划落地。
(二)牵头推进分管工作,定期向主任委员反馈工作进展。
(三)梳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向委员会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 主任助理岗位职责
(一)协助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处理日常事务,保障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二)完成本会和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委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及分支机构管理办法,执行委员会决议。
(二)按时出席委员会会议,参与委员会相关工作。
(三)维护本会及分支机构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声誉。
(四)完成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 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视频会议或通讯形式召开。
(二)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委员3次无故不出席委员会会议,自动丧失委员资格。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在本会授权下发展会员、收取会费、接受捐赠、对外交流、开展活动等,超出授权范围开展活动,使本会遭受经济损失或者承担法律责任的,本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会监事会对分支机构设立、名称变更和撤销情况,负责人履职、业务活动开展、接受捐赠和受赠财产管理使用、财务收支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2026年9月4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第六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