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闲垂钓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来源:休闲垂钓协会   作者:协会秘书处   日期:2026-09-04 10:12:57   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休闲垂钓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及本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支机构是指根据本会发展需要和章程规定,按照会员组成特点或者业务范围划分设立的,在本会授权范围内开展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可以称为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

代表机构是指根据本会章程规定,在本会住所地以外且属于本会活动区域内设立的,代表本会承担联络、交流、服务等事项的机构,可以称为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

第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委托其他组织运营,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四条  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符合成立党组织条件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成立党组织,并将党组织设立的情况报本会党组织;不符合成立党组织条件的,按要求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条  分支机构根据章程规定,按照工作需要和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

代表机构原则上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1个,本会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设立时间和地点。确因工作需要在国(境)外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撤销

第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有规范的名称。

(三)有与开展活动相匹配的工作人员、办公场所等。

(四)主要负责人具备专业服务能力、行业影响力,并愿意承担本会工作。

第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变更主要包括:

(一)名称变更。

(二)负责人变更。

(三)办公地点变更。

(四)其它变更事项。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变更,须向本会秘书处提交变更事项的报告及关于变更事项的会议决议。

第八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撤销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予以撤销。

(一)完成设立目标任务或者交办事项。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撤销。

(三)连续两年未正常开展工作。

(四)违反本会章程,拒不服从本会管理;未经本会授权,以本会名义开展活动或签署协议。

(五)与非法社会组织开展合作。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影响。

(七)应当撤销的其他情形。

本会在发生上述情形后20个工作日内启动撤销程序。

第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由本会秘书处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并征得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后,提交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变更和撤消,在履行章程规定的程序后,本会将报告业务主管单位或者行业管理部门,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本会妥善保存审议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名称变更、撤销的原始会议资料和纪要,并在完成上述事项后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可以设置委员会,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分支机构可以设置相关办事岗位或者部门。

分支机构不得设置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组织架构。

第十三条  委员会规模应根据分支机构实际需求,坚持精简高效原则设定。委员人选应统筹地域分布和单位类型,保障委员会组成具有广泛代表性。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每5年一届,届满应按期换届,委员会任期届满前3个月,须向本会秘书处提交换届方案。

第十五条  委员会是分支机构的议事决策机构,其职责范围:

(一)制定和修改工作条例或工作细则等制度文件。

(二)审议分支机构的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和专项工作报告等事项。

(三)审议活动方案、标准制定计划、调研课题等事项。

(四)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候选人,审议委员的增补、调整与退出事项。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事项。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称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代表机构负责人称为主任、副主任。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主任委员、代表机构主任由本会理事或者秘书处相关负责人担任,但不得同时担任本会其他分支机构主任委员、代表机构主任。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一般由本会负责人推荐,经秘书处考察审核,并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后,提交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需按照《分支机构委员会产生和管理办法》《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分支机构学组、专业组管理办法》等开展工作。

第四章  授权管理

第二十条  本会秘书处负责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管理、服务和联络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权分支机构开展活动,授权范围包括发展会员、收取会费、接受捐赠、对外交往和开展研讨活动等。

代表机构承办事项包括:加强与地方政府、行业组织、企业的联络,促进本会工作的开展和交流,为会员提供服务,完成本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超出授权范围、代表机构超出承办事项范围开展活动,使本会遭受经济损失或者承担法律责任的,本会可以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发展会员属于本会会员,会员证由本会秘书处统一制发。取得的收入属于本会所有。代表机构不得发展会员、取得收入。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时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外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在活动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世界、全球、国际等字样。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超出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二)将自身业务活动委托给本会或者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直接利益相关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办。

(三)违规或者变相违规收费。

(四)将举办各类活动所取得的收入转移或者变相转移进入其他组织和个人账户。

(五)未经授权或者批准,以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

理部门或者本会等名义开展活动。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财务与印章

第二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财务资产进行规范管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全部收支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账户。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开设银行账户。因特殊情况且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后,由本会为其开设专用存款账户,开户名称使用规范全称。

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开展服务活动所需票据由本会提供,其收入进入本会账户。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根据《休闲垂钓协会财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凭发票及其他相关材料在本会核销。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执行本会会费标准,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得截留会费收入。

本会及分支机构不得向同一会员重复收取会费。

第二十九条  分支机构根据本会授权接受捐赠,不得擅自签订捐赠协议,不得擅自改变受赠财产的用途,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受赠财产。

第三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本会印章。印章使用前须向本会提出用章申请,履行审批程序,批准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六章  考评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年度工作述职、德能勤绩廉评价考核等制度,对连续2年评价不合格的主要负责人予以撤换。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工作考评制度,考评结果作为本会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奖惩、优化合并的依据。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本会秘书处报送以下材料:

(一)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二)分支机构发展会员情况。

(三)本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监事会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名称变更和撤销情况以及负责人履职、业务活动开展、接受捐赠和受赠财产管理使用、财务收支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经2026年9月4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第六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2024年9月21日修订的《休闲垂钓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休闲垂钓协会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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