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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阳宗海水域垂钓管理规定(试行)》已经昆明阳宗海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2024年第9次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昆明阳宗海管理局
2024年7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昆明阳宗海水域垂钓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保护阳宗海水域水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保持水域生态平衡,维护渔业生产及封湖禁渔秩序,规范广大人民群众垂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云南省渔业条例》、《云南省阳宗海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省、市相关要求,结合阳宗海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由昆明阳宗海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适用于在阳宗海全水域及《云南省阳宗海保护条例》明确的主要入湖河道进行垂钓的所有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垂钓是指垂钓人员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以不破坏渔业资源为原则,以休闲娱乐为目的,钓获物不用于交易获利的垂钓行为。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禁钓区为全年禁止垂钓的水域,由阳宗海渔业管理部门从水域生态环境保护、鱼类重要栖息地、产卵场所及安全管理等方面综合考虑,科学规划禁钓区并报阳宗海管理局批准确定。
第五条 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为鱼类繁殖期及产卵高峰期,此时段为禁钓期,禁止一切垂钓行为。
第六条 垂钓人员应具有安全意识,具备野外垂钓活动的身体条件,主动识别和避开危险区域。
第七条 垂钓人员应强化自律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破坏生态环境,不破坏岸边植被,不在湖堤搭建简易棚,不向阳宗海水体、岸堤及入湖河道乱扔垃圾。结束垂钓时,应当将废弃物回收带走。
第八条 钓获物中出现阳宗海增殖放流鱼苗、阳宗海土著种、特有种等鱼种,在误钓时应及时放回原水体。
第九条 举办多人竞技性团体垂钓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提前15日向昆明阳宗海管理局报备活动时间、地点、人数、钓法和钓获物种类等事项。活动举办时,相关渔业管理部门应现场监督检查。
第十条 禁止使用以下方式进行垂钓:
(一)使用人力船、排筏、其他水上漂浮物等工具入湖垂钓,或在岸边搭建钓鱼台进行垂钓;
(二)一人多杆、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爆炸钩等方式进行垂钓;
(三)使用各类探鱼设备和视频装置,使用鱼枪、鱼叉、鱼镖、弓弩、路亚、锚鱼等手段钓鱼射鱼;
(四)其他对渔业资源造成较大破坏的垂钓方式;
(五)向水体投放污染水质、毒害水生生物的诱鱼饵料或物质进行打窝垂钓;
(六)使用泥鳅、鱼、虾等活体打窝进行垂钓;
(七)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垂钓方式。
第十一条 阳宗海垂钓管理工作,由以下部门或机构分工负责:
(一)阳宗海管理所负责垂钓管理工作统筹协调、组织实施;科学划定垂钓管理范围;制作安装禁钓区域标识标牌;负责阳宗海水域内垂钓行为的日常监管。
(二)党群工作部负责为禁钓区划定和日常垂钓监管工作提供法律指导,并对规范垂钓管理工作进行宣传报道。
(三)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阳宗海水域垂钓综合管理工作,建立部门信息交流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开展联合执法活动,依法打击、查处违规垂钓行为。
(四)生态环境分局负责依法查处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垂钓等违反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破坏水体的行为。
(五)各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辖区湖岸线垂钓行为的管理;配合阳宗海管理所开展垂钓管理的宣传和监管工作。
(六)公安机关负责对拒绝、阻碍渔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或者侮辱、殴打、寻衅滋事、打击报复渔政执法人员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 垂钓人员应当服从管理,不得拒绝和阻碍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在禁钓区、禁钓期内进行垂钓,或违反第十条规定进行垂钓的行为,渔业管理部门可根据《云南省阳宗海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第八项规定履行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其他行为,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由昆明阳宗海管理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