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省长江、黄河、青海湖禁捕重点水域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机制,鼓励公众参与,严厉打击全省禁捕水域及周边地区各类涉渔违法行为,推动长江黄河青海段、青海湖重点水域禁捕管理制度落实落地,现就我省禁捕重点水域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有奖举报的对象和方式
凡是在我省范围内发现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办法》《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非法猎捕、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长江流域青海段禁捕的通告》《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第六次青海湖封湖育鱼的通告》《青海省农业农村厅关于黄河流域青海段禁捕的通告》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有如下违法犯罪行为或线索的,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向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执法机构,以及公安机关进行举报。
(一)在禁捕水域、禁渔期非法捕捞;
(二)使用“电毒炸”等禁用渔具渔法严重破坏水生生物资源的非法捕捞行为;
(三)使用探鱼、锚鱼、视频辅助等设备垂钓;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窝料、添加剂开展垂钓的;
(四)为非法捕捞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运输工具、交易场所、便利设施;
(五)涉非法捕捞案件在逃人员;
(六)运输、收购、销售、加工、经营非法渔获物的;
(七)非法猎捕、杀害、买卖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
(八)餐饮单位发布长江禁捕水域“野生鱼”“河(江)鲜”“青海湖湟鱼”等广告或提供预定式推销,经营“长江野生鱼”“黄河鱼”“青海湖湟鱼”等相关菜品或以此为噱头进行虚假宣传;
(九)未经批准,在开放水域投放外来水生生物的;
(十)其他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线索。
各地行政执法机构应向社会公开本地区本部门的举报电话或微信公众号、电子邮箱等举报方式,对举报线索实施闭环管理,及时受理和查处社会公众对违法犯罪线索的举报,并反馈核查处置结果。举报方式如有调整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获得奖励的条件
举报人获得奖励必须以实名方式进行举报,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基本的事实证据或有效线索,包括但不限于能够反映违法犯罪行为的视频、照片、多方人证,且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举报内容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
举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人不能证实自身真实身份的;
(二)举报内容含糊不清、缺乏事实依据或无法追溯来源的;
(三)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与涉渔违法案件无关的;
(四)举报线索事后经有关部门查证未达到行政或刑事立案标准,不予立案的;
(五)有关执法机构已经发现或正在查处的;
(六)举报人明确拒绝接受奖励的;
(七)举报人属于依法具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执法人员及协助巡护人员;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三、有奖举报的标准
执法机构根据举报人所提供的举报信息或工作协助,在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立案调查并实施处罚后,可视案情和举报人的贡献大小,参考下列标准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一)对提供有效举报信息的人员,奖励人民币2000元-20000元。其中:举报信息经查证属一般违法行为接受行政处罚的,奖励2000元;举报信息经查证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奖励5000元;涉案人员为3人以上的团伙作案、涉嫌生产性捕捞、制售电捕鱼器、收购或销售非法渔获物等案件的举报信息,奖励8000元;涉及非法捕捞及收售非法渔获物利益链条案件,或其他重大案情的举报信息,奖励10000元。
(二)对协助执法机构查获违法犯罪行为的,可按前款有关标准的2倍给予奖励。
(三)在查获重特大案件中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可按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0元的特别奖励。
四、奖励对象
(一)同一案件有多个举报人的,按受理时间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实质性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自行协商分配。
(三)同一举报人在不同执法机构举报同一案件的,不重复奖励,以第一次举报计奖。
(四)举报人员提供有效协助,帮助执法机构查获违法犯罪行为。1-3人参与的,按实际人数计奖;参与人数超过3人的,最多按4人计奖,由参与者协商分配。
五、奖励资金管理
按照谁查处、谁奖励的原则,举报奖励由相关执法机构负责实施发放,并明确和规范举报奖励发放的相关程序。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经审批后,及时告知举报人领取的方式、途径和时限要求,并严格按照涉密管理的要求加强发放过程和档案资料管理,防止泄露举报人信息。原则上,举报人应在接到告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领取,逾期且无特殊情况(不可抗力因素)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举报奖励资金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严格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虚假冒领、截留、转移和挪用。各地结合本地实际细化有奖举报措施,在本通告下发之前已经制定举报奖励办法且奖励标准高于本通告的,可按原办法执行。
本通告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3月1日。原《青海省农牧厅 青海省公安厅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青海省旅游局关于对非法捕捞贩运加工销售食用青海湖裸鲤举报人实施奖励的通告》(第4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