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洋休闲渔船检验管理规定(试行)》全文
来源:休闲垂钓协会   作者:协会秘书处   日期:2022-09-30 10:13:54   字体:【

日前,为贯彻落实中央和海南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高质量建设国际旅游消费中心,促进渔业转型升级和渔民转产转业,在农业农村部的大力支持和指导下,海南省印发了《海南省休闲渔业管理办法(试行)》《海南省海洋休闲渔船检验管理规定(试行)》《海南省海洋休闲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试行)》《海南省促进休闲渔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等政策文件(以下简称“四个政策文件”),在全国率先构建起一套完整的休闲渔业发展政策体系,为推动海南省休闲渔业高质量发展奠定政策基础。



海南省海洋休闲渔船检验管理规定(试行)


● 第一条 为保证海洋休闲渔船具备安全航行、作业和防止污染环境的技术条件,保障休闲渔船安全、水域环境安全、生态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或将要登记的海洋休闲渔船的检验。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载客超过12人的船舶,按照客船技术规范检验。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海洋休闲渔船是指可乘载游客在核定的活动水域开展休闲垂钓等非生产性渔业活动的船舶。

● 第四条 省休闲渔船检验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海洋休闲渔船检验工作。

海南渔业船舶检验局负责组织实施全省海洋休闲渔船检验管理工作。

市、县、自治县休闲渔船检验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海洋休闲渔船检验管理工作。

市、县、自治县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海洋休闲渔船检验工作。

● 第五条 市、县、自治县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第三方船舶检验技术服务机构实施现场检验。第三方船舶检验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安排具有相应检验资质的人员开展检验工作,出具检验报告,并对检验结果负责。市、县、自治县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签发海洋休闲渔船检验证书。

● 第六条 市、县、自治县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加强对第三方船舶检验技术服务机构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海洋休闲渔船检验质量。

● 第七条 海洋休闲渔船的船体结构、轮机和电气装置应当符合《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及其修改通报的有关规定,适用的建造规范同渔船。

● 第八条 海洋休闲渔船的安全设备与环保要求应当符合现行《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有关规定。

● 第九条 基本要求

(一)海洋休闲渔船乘载的游客应不超过12人。

(二)海洋休闲渔船应按照其技术条件和休闲渔业活动区域的实际情况,核定载员(包括船员和游客)定额,载员定额应不超过船长(以米为单位计)的整数值,并在船舶明显位置予以标明。

(三)海洋休闲渔船应配有从事休闲垂钓所必需的渔业设施或设备,但不得安装从事生产性捕捞活动的设施或设备。

(四)海洋休闲渔船应是船长不小于8m,装备推进功率不小于14.7kW的座机且有甲板的船舶。

(五)海洋休闲渔船不应设置汽油座舱机。

(六)液化气罐应存放于开敞甲板或者开口仅朝向开敞甲板的通风良好的处所。气罐应有效固定且底部应有防撞击的木质垫料。炉灶应设有自动关闭和安全装置,当炉灶火焰熄灭时能自动切断气体燃料的供应。

(七)禁止使用含有石棉的材料。

● 第十条 人员保护

(一)对游客不宜进入的处所,如机舱、舵机舱、艏尖舱和锚泊、系泊等处所或区域,应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禁入标识。

(二)海洋休闲渔船应在明显位置固定张贴有关安全方面的游客须知,同时标明救助部门的救助和应急联系方式。

(三)海洋休闲渔船应当合理设定钓位,并以编号形式设置明显标识。钓位应设计合理的作业空间,附近应禁止安装危害人员安全的设备或设施。

(四)舷墙、栏杆和扶手

1. 人员可以到达的所有露天甲板区域和出入通道处均应设置适当高度的舷墙、栏杆、扶手或其他有效的防护设施。栏杆、扶手安装应牢靠,且不影响船体的水密。舷墙、栏杆或两者组合的高度应至少为甲板或人员站立位置以上1.1m,且栏杆应加保护网。

2. 海洋休闲渔船栏杆最低一根横杆距甲板应不超过230mm,其他横杆的间距应不超过380mm。栏杆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应按约1.5m间距装设固定式、移动式或铰链式撑柱。移动式或铰链式撑柱应能锁定在直立位置;

(2) 至少每第3根撑柱应用肘板或撑条支持。按CB/T663《船用栏杆》标准,立柱采用扁钢建造的A、B、C、D型栏杆,其肘板或撑条可以免设;

(3) 如因船舶正常工作需要,可采用钢丝绳或链条代替栏杆。钢丝绳应用螺旋扣绷紧制成,链条也应尽量拉紧。

3. 风暴扶手应装设在所有甲板室和围壁外面需要的地方,以保证人员通行或工作安全。

4. 梯道和梯子应设有足够尺度和强度的扶手和防滑踏板。

(五)休闲活动区域的甲板应采取措施以防止人员滑跌。

(六)对于高速船,第一排座椅(包括舱内横向通道的第一排座椅)和驾驶员座椅均应设有安全带,其余座位应为每个乘员提供安全带或与此等效的把手。

● 第十一条 海洋休闲渔船的检验类别

初次检验:海洋休闲渔船(包括重大改建)在首次投入营运以及第一次对海洋休闲渔船签发证书之前所进行的检验。

营运检验:船舶检验机构对营运海洋休闲渔船检验证书的有关项目,按规定期限进行的常规检验。

临时检验:船舶检验机构对营运中的海洋休闲渔船出现特定情形时所实施的非常规性检验。海洋休闲渔船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向船舶检验机构申报临时检验:

1. 因发生事故而影响安全航行、作业技术条件的;

2. 更改船名、变更船籍港或船舶所有权时;

3. 改变船舶类型、航行区域或变更用途时;

4. 涉及船舶安全的任何修理或改装(包括更换主机)时;

5. 船舶封存后重新启用时;

6. 限期检验项目期限届满时;

7. 停航超过6个月以上的;

8. 其他原因或渔船检验证书失效时。

● 第十二条 海洋休闲渔船的建造与改造在申报检验时,船舶所有人应向船舶检验机构提交以下文件材料:

(一)检验申报书;

(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批准文件;

(三)经审查批准的图纸及图纸批准书;

(四)船舶修造合同复印件;

(五)船舶所有人授权申报检验的委托书(需要时);

(六)船名核准书(需要时)。

● 第十三条 检验监督

(一)船舶检验机构应严格执行检验工作流程,加强海洋休闲渔船检验质量管理,初次检验申报受理、开工文件批准后应分别在5个工作日、2个工作日内向海南渔业船舶检验局报备。

(二)市、县、自治县渔业船舶检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日常管理,监督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

(三)海南渔业船舶检验局应当加强对市、县、自治县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检验监督。

● 第十四条 作业条件限制

(一)仅限于白天且能见度良好的情况下作业;

(二)海洋休闲渔船作业区域距岸不得超过5海里,风力不超过蒲氏5级,船长小于12m的海洋休闲渔船距岸不得超过2海里,风力不超过蒲氏4级。

● 第十五条 经初次检验合格,由船舶检验机构签发有效期1年的休闲渔船检验证书。换证检验应在相应证书有效期限届满前3 个月内进行。

● 第十六条 船舶所有人应根据休闲渔船的特点,对休闲渔船安全技术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对休闲渔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检测,确保休闲渔船具备良好的安全技术状况。

● 第十七条 海洋休闲渔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证书将自行失效:

(一)证书有效期限届满;

(二)擅自改变船舶结构或变更重要机械设备而影响船舶安全或防污染性能;

(三)实际装载、航行作业区域、作业方式、主机功率与证书及技术文件不符;

(四)船体及安全设备、重要机电设备、防污染设备发生重大损坏或失效;

(五)擅自变更船舶所有权人、船名、船籍或船籍港;

(六)涉及人命安全及防污染等设备配备与证书及技术文件不符;

(七)发生影响安全的重大海损或机损事故;

(八)限期检验项目期限届满时;

(九)报废、拆解及灭失的船舶。

●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省休闲渔船检验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来源:海南省农业农村厅、中国水产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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