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保障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秩序,进一步规范垂钓管理,切实保护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现就《农业农村部关于规范长江流域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于2021年6月24日前反馈意见:
1.电子邮件:changzihuan@agri.gov.cn;
2.通信地址:上海市普陀区真北路2166号(200333),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资源环境保护处。
附件:《农业农村部关于规范长江流域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
2021年5月24日
农业农村部关于规范长江流域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做好长江流域禁捕管理工作,保护长江水生生物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规范长江流域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告适用于在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长江流域各级人民政府或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长江流域禁捕范围内的天然水域,通过使用钓具、钓法获取钓获物的行为。
二、区域和时间管理
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和水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常年禁止垂钓。
长江干流和长江口禁捕管理区,岷江、沱江、赤水河、嘉陵江、乌江、汉江、大渡河干流以及鄱阳湖、洞庭湖等大型通江湖泊,除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明确允许垂钓的区域和时间范围外,禁止垂钓。
在长江流域禁捕范围内的天然水域允许从事垂钓的,应当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具体的区域和时间范围,明确钓具、钓法、钓饵及钓获物的品种、数量、规格等,并在相关区域设置醒目标识,便于公众遵守和监督。
三、垂钓主体管理
在长江流域禁捕范围内的天然水域允许垂钓的区域和时间从事垂钓的个人,应当在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实名制登记备案。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登记备案信息系统,便于垂钓个人提交登记备案信息。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实行注册发证等管理制度。
举办团体性垂钓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提前15日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活动时间、地点、参加人数、使用方法和目标鱼类等事项,并接受监督检查。
四、钓具钓法管理
在允许垂钓区域和时间范围内,禁止使用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等对水生生物资源破坏较大的钓具钓法;禁止使用禁用渔(钓)具、各类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禁止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添加剂以及鱼虾类活体饵料。
五、钓获物管理
禁止钓获国家、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其它禁止钓获的种类、规格和数量,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误钓不符合可钓标准的品种、规格、数量的,应当及时放回原水体(外来入侵物种除外)。禁止销售、收购钓获物。
六、执法监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执法机构应当将垂钓行为纳入日常执法监管范围。
违反本通告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执法机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进行查处。
各地可在前款规定基础上,结合实际通过地方性立法对本通告有关事项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其他事项
(一)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生生物资源状况,结合本地区管理实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地区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报同级人民政府发布实施。长江流域非禁捕范围的天然水域可参照本通告制定垂钓管理办法。
(二)在禁止垂钓的区域和时间,需以垂钓方式开展科研教学、调查监测、探捕的,须按《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长江禁捕期间因特殊需要采集水生生物有关事项的函》要求进行审批。
本通告自2021年 月 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