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闲垂钓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2018年3月8日二届二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休闲垂钓协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团体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委员会、民政部《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引领和规范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团体标准是指由休闲垂钓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休闲渔业的范围内,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和市场需求,组织会员和有关科研机构提出并制定,由协会组织审查并发布的自愿性标准。
第三条 团体标准是对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有效补充,填补空白标准。团体标准不得与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抵触,有关标准之间应保持协调、统一,不得重复。
第四条 协会为团体标准的归口单位,统一管理本团体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发布实施。团体标准的立项审批和标准审定由协会成立的团体标准审查委员会负责。
第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协会可联合其他社会团体及社会主体共同制定、发布团体标准,以增强影响力和覆盖面。
第二章 工作职责与标准计划
第六条 团体标准工作职责:
(一)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制定团体标准化工作计划;
(二)统一审批,编号、发布本行业的团体标准;
(三)跟踪团体标准的实施情况,协调处理相关问题;
(四)组织团体标准的复审工作;
(五)组织团体标准的培训、宣贯。
第七条 相关单位或会员企业可根据行业需求,向协会提交标准立项申请书(详见附件1)。
第八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对立项申请书进行审核,并组织有关专家对立项申请书进行论证,形成标准初审表(详见附件2),确定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
第三章 团体标准的制定与修订
第九条 经协会批准立项的团体标准,由标准起草单位负责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报批、修订、复审等工作。
第十条 标准起草单位应当成立标准起草小组,并做好分工,主起草单位对标准制定过程中的各项工作负责。起草小组至少应包括4个企业、1个科研院所。起草小组成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相关业务、技术和标准化等专业知识。
第十一条 标准起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有关规定编写。
第十二条 起草小组负责标准草拟、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和标准编制或者修订说明(详见附件3)。
第十三条 起草小组负责将标准征求意见稿送相关单位征求意见,编制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详见附件4)。
征求意见时,应明确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1个月。要求征求20个以上各有关方面单位意见(须包含15个以上企业,其他可为科研院所等机构)。
第十四条 根据征求的修改意见,起草小组将标准征求意见稿修改为送审稿,并修改编制说明。起草小组将标准送审搞、标准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和其他有关附件一并报送协会提交审查,必要时可重新征求意见。
第十五条 团体标准的送审稿等材料,由协会秘书处审核后,交由协会团体标准审查委员会组织审查。会议审查时,标准起草单位成员可参加会议,回答审查人员提问,但不参加表决。
团体标准审查委员会人员,应包括生产、经销、科研、检测和标准化等技术机构的有关专家。团体标准审查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方式进行。会议表决时,必须不少于出席会议专家人数的3/4同意为通过。函审时,必须有3/4的回函同意为通过审查。会议审查结果应写出标准审查会议纪要(详见附件5)及会审意见处理表(详见附件6)。函审时应写出“函审结论”(详见附件7)并附有“函审单”(详见附件8)。
团体标准审查委员会在审核中认为需要作重大修改或者有重要意见分歧的,应当退起草小组再次征求意见并予修改。
第十六条 通过标准审查后,主起草单位应当将团体标准整理成标准报批稿,并连同标准审查会议纪要及意见汇总表及时报送协会。
第十七条 协会负责标准审批。团体标准报批时,应有“标准报批稿”、“标准编制说明”、“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及其“函审单”、“意见汇总处理表”和其他有关附件。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时,应附有该标准原文或译文。
团体标准的审批须尊重“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对报批稿进行修改应有充分科学依据。
第十八条 团体标准制定周期一般为12个月,特殊情况下经申请批准项目变更的最多可延长6个月,超过18个月未能发布的团体标准项目自动撤销。
第十九条 团体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科研机构作用,并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第四章 团体标准的公示、发布和实施
第二十条 经审核批准的团体标准应当由协会统一编号,并以公告的形式对外公示15天,如无反对意见,可正式发布(见附件9)。
团体标准的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T/)、社会团体代号、发布顺序号和发布年号构成。社会团体代号为休闲垂钓协会的英文名称缩写CRAA,形式为“T/CRAA ×××—××××”。
第二十一条 协会将推动团体标准的实施与推广,在网络、微信、会议等多种平台对标准进行多种形式的宣贯,组织标准培训。
第五章 团体标准的复审
第二十二条 团体标准实施后,应根据产业发展变化适时进行复审,并进行实施效果评价,以确认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复审周期一般为2年,标准复审后,如有特殊需要,随时修订。
团体标准的复审工作由协会组织进行。可采用会议复查或函审,标准复审后,应提出“复审结论表”(见附件10)。
第二十三条 团体标准复审结果及相关处理措施:
(一)确认不需要修改的团体标准继续有效,团体标准的顺序号和年号不变。当团体标准重版时,在团体标准封面上的团体标准编号附近注明“××××年复审有效”字样。
(二)需作修改的团体标准,列入团体标准修订计划。修订后的团体标准顺序号及年号不变,在团体标准封面上的团体标准编号附近注明“××××年第××次修订”字样。
(三)出现下列情况时,相关的团体标准应当废止:
1.标准的适用环境或者条件已不复存在;
2.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者新的行业标准已经发布;
3.与新发布的法律、法规、制度相违;
4.其他应当修改和废止的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经费由发起单位和参与单位共同承担。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团体标准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向协会进行反馈。
第二十六条 团体标准由协会负责出版发行,版权归协会所有。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休闲垂钓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经2018年3月8日二届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休闲垂钓协会团体标准审查委员会
主 任:魏宝振 副主任:王伟
委员(排名不分先后)
姓 名 | 单 位 | 职 务 | 专业 |
房金岑 | 全国水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质量与标准研究中心 | 秘书长 研究员 | 标准 |
梁 俊 |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水产标准委员会委员、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岗位专家 | 常务 副总裁 | 标准 |
王玉堂 | 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 | 站长助理 研究员 | 基地 |
樊 霞 | 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国家饲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 | 副研究员 | 饵料 检测 |
唐金龙 | 农业部渔船检验局 | 总工 | 船舶 |
王依欣 | 浙江海洋大学游艇研究所 | 所长 | 游艇 |
吴 青 | 西南大学 | 教授 | 休闲 渔业 |
何 川 | 北京市水产技术推广总站 | 高工 | 观赏鱼 |
罗建仁 |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珠江所 | 研究员 | 观赏鱼 |
陈再忠 | 上海海洋大学 | 教授 | 观赏鱼 |
潘志成 | 广东省锦鲤同业协会 | 会长 | 观赏鱼 |
张 勇 | 厦门海敢小鱿鱼餐饮有限公司 | 总经理 | 海钓 |
董志源 | 北京您好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 董事长 | 海钓 |
易 哲 | 湖北老鬼鱼饵有限责任公司 | 董事长 | 渔具 |
周文平 | 湖北龙王恨渔具集团有限公司 | 董事长 | 渔具 |
高佳泉 | 湖北中逵钓具有限责任公司 | 董事长 | 渔具 |
张晋生 | 北京三友创美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总经理 | 渔具 |
化绍新 | 山东临沂化绍新钓鱼用品有限公司 | 董事长 | 渔具 |
王群松 | 湖南浮标协会 | 会长 | 渔具 |
韩正中 | 休闲垂钓协会 | 副秘书长 | 饵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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